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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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9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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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01:21
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应承诺,不打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无意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承诺书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指引》还就中小板公司如何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提出8项原则性要求,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选择性披露或重大信息泄密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提出要求。在监管方面,《指引》明确,交易所可调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将监管措施情况及公平信息披露的考核情况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中证网)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