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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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9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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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16:03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专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专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专用*情况,填具进项*明细表(包括进项*专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门进一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