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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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30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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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56
《起重机械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规定所称起重设施是指全厂桥式起重机(行车)、电动葫芦、各种异型吊具。
二、起重设施的购置
1、全厂起重设施由设备部门统一购置,严禁任何单位自制。
2、设备部门必须到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资质的单位购买。
3、所购起重设施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起重设施的使用
1、新增起重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设备部门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2、行车、电葫芦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实行操作牌上岗制度,作业人员(指起重设施、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无操作牌不得上岗。
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起重设施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6、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施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7、在用起重实施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每二年设备部门按期向市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8、起重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厂部报告,由厂部向公司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56
法律客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