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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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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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1
法律主观: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2、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其没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其履行行政处罚存在严重困难或者执行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机关可以中止执行。当然,这个并不是免除对方的行政责任,等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