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与典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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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3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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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8:43
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在典当关系中,主体分别为出典人和承典人。出典人为个人或某个社会组织,承典人则只能是专事典当业的特定机构。典当以出典人向承典人交付典当物为成立要件。典当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典价、期限及赎回办法,并按照约定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典当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合同,与典权关系颇为密切。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使用 收益 的*物权。其中,支付典价的一方为典权人或承典人,另一方为出典人,不动产为典物。现在所称典当,与旧日的典权,已有了质的区分,不再是同义语。首先,从权利性质上看,传统民法一般认为,典权属用益物权,即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加以使有和收益的权利。据此定义,典权要素有三:1、支付典价;2、占有不动产;3、使用和收益。这是典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典当的特征有些是与典权相似的,如支付典价,占有财物。但两者的标的物类型完全不同,典权标的物限于不动产,即土地、房产等,而典当的出质物只能是动产。在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和占有目的上,两者也大相径庭。典权之占有,是为了加以使用和收益,如耕作土地以获得收成,占有房屋供其居住或通过出租获取租金。而现今的典当机构对典当物并无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占有权仅能作为付出典价后获得返还的担保,因此,在物权性质上,两者均属*性物权,但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当属质押担保,应属担保物权的范畴。对划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标准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在于标的物的用途。凡以物的使用价值为标的为用益物权,相反,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而确保债权实现的,则为担保物权。此外,典权者,除典价外,并无利息,而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在收回典当金的同时,还有权获得利息。由此亦可见二者的区别。尽管典权之内容也可认为具有某种担保的因素,但究其实质,毕竟只能将它归于用益物权一类,与典当所属的担保物权应为不同性质的权利。
其次,从主体上看,在典权关系中,对承典人的资格没有法律上的*,可以是任何有民事能力的公民或法人,而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一般只能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即典当机构。
再次,在权利内容上,典权关系中的承典人,对占有物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将其出租、转典或抵押,典当机构则仅负有妥善保管承典物的义务,无权将典物加以使用、出租或向第三人设定债务担保。至于标的物损坏或灭失的后果,在典权关系中,若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承典人的典权与出典人的回赎权便同归于消灭或部分丧失,而在典当关系中,承典人对出典人的回赎请求无权拒绝,应按成立典当时对标的物的估价向出典人赔偿损失。
另外,标的物的回赎期限长短不同。典权制度中对典物的回赎期限较长,1984年《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典当期限即借款期限则较短,一般是几个月不等,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出质物则为死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