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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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9:55
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机构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全面两孩*界限。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两孩’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三、切实做好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服务。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可申请再生育。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再提出书面申请。
data-filtered="filtered">办理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上报、县(区、市)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批准生育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
四、做好*衔接。
data-filtered="filtered">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任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data-filtered="filtered">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ata-filtered="filtered">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data-filtered="filtered">4、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data-filtered="filtered">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任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data-filtered="filtered">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改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data-filtered="filtered">7、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机构申请补办。原*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五、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