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各交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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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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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17:42
养老保险不是个人和单位各交一半。
一、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为15年,只要养老保险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那么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至于养老金能领取多少,可以参照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养老保险有两种缴纳方式:
1、单位缴纳: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就必须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个人缴纳:如果是个人,也可以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的身份去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要同时承担单位和个人的保费;也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参与投保。
3、交费比例不同,有单位的,单位交12%,个人交8%,总共20%,个人名义自己交的,交费比例是20%,优惠了12%。
4、自己交的,到退休年龄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去户口所属区的劳动局办理退休。
养老金跟退休前1年当地社平工资、交费基数、交费时间有关,并且跟基数和时间成正比关系,多交多得
跟交费比例是没有关系的,所以,无论单位交还是自己交,只要退休时间一样、交费基数一样、交费时间一样,养老金一样多,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四、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五、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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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17:42
养老保险不是个人和单位各交一半。
一、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为15年,只要养老保险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那么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至于养老金能领取多少,可以参照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养老保险有两种缴纳方式:
1、单位缴纳: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就必须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个人缴纳:如果是个人,也可以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的身份去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要同时承担单位和个人的保费;也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参与投保。
3、交费比例不同,有单位的,单位交12%,个人交8%,总共20%,个人名义自己交的,交费比例是20%,优惠了12%。
4、自己交的,到退休年龄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去户口所属区的劳动局办理退休。
养老金跟退休前1年当地社平工资、交费基数、交费时间有关,并且跟基数和时间成正比关系,多交多得
跟交费比例是没有关系的,所以,无论单位交还是自己交,只要退休时间一样、交费基数一样、交费时间一样,养老金一样多,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四、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五、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