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已申报未缴费可以减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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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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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18:32
不能,首先需要去社保局和银行将欠缴的费用补齐,否则滞纳金会一直累计。待恢复正常缴费即可做社保减员。
员工离职后要在下月及时做社保减员,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报停手续,给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公司不给交社保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1、申请。首先你要在公司不交社保,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仲裁的时候,要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并且附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不过这些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还要带原件核对。
2、委托。要是公司没购买社保的人比较多,你们可以联合起来申请仲裁,建议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参加仲裁活动。
3、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但如果因为公司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就需要公司方面负责提供证据。
因此,是因为社保问题发生纠纷的,你就要拿出证据来了。
4、审理。在仲裁时间、地点出来后,你就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就会被按撤诉处理。所以,千万要记得准时出庭。
5、调解。一般地,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你们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就对你们具有法律效力。
6、裁决。如果说调解时没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就要及时裁决。如果你或者是你公司对裁决不服的,就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注意,如果15天过去,就是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7、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要是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之后还可延长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3 19:30
不能,首先需要去社保局和银行将欠缴的费用补齐,否则滞纳金会一直累计。待恢复正常缴费即可做社保减员。
员工离职后要在下月及时做社保减员,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报停手续,给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公司不给交社保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1、申请。首先你要在公司不交社保,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仲裁的时候,要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并且附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不过这些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还要带原件核对。
2、委托。要是公司没购买社保的人比较多,你们可以联合起来申请仲裁,建议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参加仲裁活动。
3、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但如果因为公司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就需要公司方面负责提供证据。
因此,是因为社保问题发生纠纷的,你就要拿出证据来了。
4、审理。在仲裁时间、地点出来后,你就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就会被按撤诉处理。所以,千万要记得准时出庭。
5、调解。一般地,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你们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就对你们具有法律效力。
6、裁决。如果说调解时没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就要及时裁决。如果你或者是你公司对裁决不服的,就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注意,如果15天过去,就是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7、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要是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之后还可延长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