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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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4:44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Ⅰ、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Ⅱ、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专案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九)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种植业,现在没什么税费要交的。听说对种植大户,国家还有补贴款和农机具。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 *** 、*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 *** 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提出减免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行*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操作:
(1)适用中外籍纳税人的暂免征税所得: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仅适用于外籍纳税人的暂免征税所得(略)。
印花税
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 *** 、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6、外国 *** 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 *** 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车船使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土地*
1、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1)纳税人建造普遍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用的房地产。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
3、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其房地产转让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
你所列的这些专案都应交个人所得税。
(3630-2000)*10%-25=138元
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海航会计教育为您解答:
工资中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专案包括: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阶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四、个人福利费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六、差旅费津贴
七、误餐补助
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九、五险一金
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十三、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十四、附加减除费用
国税征收:*、消费税、营业税(新办企业、银行、铁路、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商)、资源税等。
地方征收:营业税(不含国税的)、企业所得税(不含国税的)、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契税等。
以上税种贵公司不可能都涉及到,按贵公司经营性质和行业分类,国地税会给你核定的。
要看具体专案,如果是流通企业,一般来讲是都不需要的,
如果是生产企业,要看你的进项对应的产品是什么?销项对应的产品是什么?具体规定是针对进项还是销项,还是针对某个生产加工阶段的。
大部分的免税专案即使不计算,也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去备案。而且要注意*的使用和开具情况
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有些农民朋友苦于找不到经济效益好的种植专案而迷惘。下面几类专案就很不错,可供参考。
异地种植专案
当地引种种植异地的农产品,可省去长途运输的费用和时间,上市快而早、鲜活质优,备受消费者喜爱,如南蔗北种、南菜北栽等。
反季节栽培种植专案
即利用大棚、温室等农业高新技术,错开以往传统的种植季节,换季栽培农作物,包括提前和推迟两种反季栽培方式。反季节种植作物因错开了该产品按传统种植方法上市的季节,避免了大量同类产品集中上市的矛盾,从而获得比传统方法种植的产品更多的效益。
黑色作物种植专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黑色食品因其集营养、保健、观赏等多种功能于一身,而备受人们的青睐,市场前景不断看好。这类作物有黑玉米、
黑小麦、黑大米、黑芝麻等。但此类作物需求量较小,且种价昂贵,不可盲目发展,否则容易造成入不敷出或入出互抵白搭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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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店不用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公告中称,*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上调。
*起征点上调:
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支援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工资中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专案包括: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阶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四、个人福利费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六、差旅费津贴
七、误餐补助
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九、五险一金
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十三、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十四、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