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立法程序要那么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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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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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3:15
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和人*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立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规、规章和起草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
九届全国*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对*立法活动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立法法》于2001年11月16日制定的《行*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就行*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程序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立法在我国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因而,当时*没有立法权。
1975年和1978年制定的两部*,都没有突破1954年《*》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权,是自1982年开始的。
1982年《*》第89条第1项规定,*享有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的职权;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
经过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赋予了有关地方*的立法权。
该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第9条还规定*可以根据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进行立法,第71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规章的权力。对于*能否立法的问题,《立法法》进一步从制度上作了回答,该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立法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规和规章的活动,行*规和规章都属于法的范畴。
现行《*》和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多层次立法*,明确了*立法在我国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结束了在*立法问题上的争论。
下面是*立法的原因。
我国之所以赋予有关行政机关立法权,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相同的实际情况。
中国*规定了*享有制定行*规的权力,这就是*立法权,即*立法权。
全国*或其常委会对*以特别授权形式赋予的立法职权,为授权立法权。按照这种解释,以立法活动的方式或者立法职权取得的方式来划分,前者为职权立法,后者为授权立法。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因为前者的立法职权是由*规定的,因此属于职权立法;因为后者的立法职权是通过立法机关具体授权取得的,所以属于授权立法,这种解释并没有从立法权的本原上证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与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之间在性质或本质上的差异。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将自己的主权权力、特别是广义的立法权通过*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以*的形式记载了人民的最高权力--国家立法权,并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来反映、汇集和体现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高意志。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人民主权和国家立法权在*的理论逻辑上达到了高度的一致。
从立法权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主权原则对立法权的要求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来看,*对全国*立法权的规定只是一种人民主权权力的记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固有属性的必然表现形式。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
1975年*第17条和1978年*第22条均规定,制定法律属于全国*的职权。
从1954年到1978年的三部*,都没有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以*立法权。
这些事实表明,本原意义上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及其代表者--人民代表大会。由于行政机关并不直接由人民产生,而是由*产生,对*负责,受*监督,因此人民的主权权力并不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来自于实行代议制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通过*或法律的授予。
下面是立法产生的原因:
界定立法权,是因为其创立之初,为了区别*的不同功能--法律的创制、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裁决)--而把创制法律的权力称为"立法权"。
立法权概念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30363831的正式确立,是以*职能区分的需要及其现实运作为前提的。在*集权的政体下,君主实际上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和任免等权力于一身,国家职能没有明晰分工,国家权力无需明确区分,因此,"立法权"概念就没有产生的现实基础。
"*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这一现代观点是在许多世纪间慢慢衍发起来的。"
这些职能范畴今天构成了我们思考*结构及其运作的基础;
这些观念首先是在17世纪英格兰被人们明晰地领悟,而今天仍然在形成的过程中。
英国学者维尔教授认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经将*科学分为立法科学和*学或者*,但这不是以分权为前提来界定立法权概念的理论。
在17世纪的英国,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激烈斗争,使立法和执行的功能、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区别更明确地提出来了,随着*的基本司法职能的再划分,人们看见了这两种权力。
西方的布丹、哈林顿、洛克 、孟德斯鸠、汉弥尔顿等人,都对分权理论的提出、发展和完善做出了贡献。由上可见,立法权主要是一个国家政体结构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存在以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为前提;
它的归属以立法机关为主体;
它的功能既包括立法,也包括议决预算、监督、调查、宣战媾和、质询、*等。
现代立宪实践表明,大多数国家的*都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用了同样或相似的词语予以表述,规定了各机关的分工和这些权力的*性质。
从权力的本原来考察,现代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由或主要由民选的代表机关来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主要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裁判法律的权力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这是一种合理的科学的权力分工。
权力分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理性基础是主权在民,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且来自人民。
*立法在社会主义新时期下必要性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立法权主要归与国家的权利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在现实中权利机关的立法往往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立法就成为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一,立法机关的能力有限。现代立法的内容,有很多是涉及专门性、技术性很强的立法,立法机关的议员具有各种复杂的专门技术知识者不多,如果由他们来制定技术性很强的法律,难免不成为外行立法,以致使所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切实而有效的实施。
其二,立法机关的时间不够。立法机关不可能成为"万年国会",终年举行会议,而须按会期或法定条件举行常会或非常会,这样,其会期制度下的集会时间必然有限。
其三,弥补立法机关"骨骼式立法"的不足。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许多立法不得不只规定某些一般原则和主要条款,以留有充分的余地容纳各种应由法律调整的事项。骨骼式立法的优点是它能使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包容性和适应性。
其四,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在一个现代国家中,在许多场合有采取立法行动的突然需要。对于许多这样的需要,委托立法是惟一方便的甚或是惟一可能的应付办法。" 一个国家有时会碰上天灾、战争、*、经济危机等紧急情况,靠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按部就班地制定法律来应付这些紧急情况,往往由于民主程序繁复冗长,缺乏应变能力,等法律制定出来后,早已时过境迁。而委托给行政机关一部分立法权,由于行政机关立法具有针对性强和便捷快速等特点,就能有效应付国家发生的紧急情况。
其五,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程序繁琐,修改和补充也很不灵活,这种僵硬的立法机能,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而*立法,不仅便于制定,而且可以经常根据需要加以修改、补充,直至适应需要为止。*立法机能的灵活性,既能够补充立法机关的立法缺陷,又能及时调整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保证立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16
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所以需要更多的步骤,以防出现纰漏,需要有更多的人认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16
立法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也是为了严肃和认真
防治法律的过多过滥
也是慎重的表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17
规定的程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17
法治社会,立法如同儿戏的话,那要乱成什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