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4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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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3:50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 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米到500米的范围;沿漫坝河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的范围。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开荒;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县级以上*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通过以下途径可以了解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登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点击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 ——集中式水水源水质信息专栏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