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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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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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5:01
某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全县教学成绩“保七争三”的目标,规定班里凡是“弱智”的学生均可免于参加期末统考,不计入教师的年度考核。至于哪些人可以成为“弱智”,须以医生开出的证明为准。于是乎,为了提高名次,各任课老师便把班级中本科目倒数第一二名学生列为“弱智”对象,几门不同学科加在一起,一个班就冒出了十多个“弱智”生。被列为“弱智”对象的学生由任课老师带往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的医生虽很吃惊,但出于利益的考虑,他们接受了老师的授意,开出了一张张所谓的“弱智”证明。从此,这些被贴上“弱智”标签的学生就被搁置一边,再也无人过问!
本案例中,仅凭成绩就把学生评为弱智,既侵害了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又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此项权利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学生在学习期间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学业成绩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学力评价,包括测试成绩记录和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价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升级升学以及就业,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学校和教师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的品行评价。学生对评价中的失实、失真和不公正问题,有权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要求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其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以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质上是对学生在某一阶段受教育期间的学力和品行所作的终结性评价。学生在按规定修完课程,成绩合格,有权获得学业证书。高等教育中的学生学业合格,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有权获得学位证书。省教育厅公职律师、法学硕士 王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