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签证ABC代表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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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3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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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7 21:11
关于日本
签证盖章的abc的意义,日本使领馆有规定如下:
1、a:中止意为领馆怀疑申请人的材料有问题,但是证据又不充分而且又到了签证审批时限,所以只能给盖章,中止签证流程。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可以以同样的目的再重新申请签证(需要重新补充充分的材料),只不过有这个中止章,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2、b:撤销。意为签证稽核阶段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不去日本了,由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撤销签证申请。
领馆会给你盖一个撤销章。通常情况下,领馆在觉得申请人有问题的话,他会延长签证稽核时间,如果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的话,领馆就给盖个撤销章,不算是拒签记录的。
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可以以同样的目的再重新申请签证(需要重新补充充分的材料),只不过有这个中止章,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3、c:拒签。意为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签证发放的条件,领馆直接拒签。
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不能再以同样的目的重新申请签证。满半年后可以重新申请签证,只不过重新申请时,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扩充套件资料: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
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a是借护照时的受理中。
b是有小问题或撤消的终止和取下
c是完全不想给你签证的拒签。
1.护照
2.证明照1张(3cm*4cm)
3.填好的查证申请表
4.分为几种情况
一,在日本法人公司工作: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或者是出差命令书(有固定格式)
二,日本非法人公司工作: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或者是出差理由书和招待状ps:上面说的被授权单位指的是市以上的**机构或者是国有研究机关(团体);出差命令书是法人公司代表开具的;出差理由书是个人所写的;招待状是去出差企业开具的。
a代表中止——意思就是领馆怀疑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有问题,但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怀疑,同时又到了签证审批时限,所以给盖个字母a的章来中止签证流程。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半年内以同样的目的再重新申请签证(同时递交充足的材料)。但是被盖了这种章的小伙伴们领馆会从严稽核你哦!
b代表撤销——意为签证稽核阶段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不去日本了,由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签证的申请。领馆会给你盖一个字母b的章,代表撤销之前的申请流程,但是不算是拒签记录。
c代表拒签——这个大家应该非常熟悉,意为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签证发放的条件,领馆直接拒签。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不能再以同样的目的重新申请签证。满半年后可以重新申请签证,只不过重新申请时,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拒签的理由是学习目的与能力证明不足。
日本签证拒签理由:
1、从申请人的入国经历、在留情况判断,不认为申请内容具有可信度。
a 有遣返经历
b 有强制驱逐经历
c 过去有不良的在留情况
d 没有申报过去的入国经历
2、从申请人的经历来看,不认为申请内容具有可信度。
a 对于过去所指出的拒签理由书既无说明,也没有证明
b 对于过去所指出的拒签理由书既没有说明,证明也不充足
c 关于申请人的经历等资料,不具有匹配性或合理性
3、从申请人的学历来看,不具有充分的学习意志和能力。
a 学习履历和就学理由不匹配
b 学习意志和能力的证明不充分
c 日语学习经历没有可信度
d 日语能力证明不充分
4、提交的资料不具有可信度
a 毕业证书
b 日语学时证明
c 亲属关系公证书
d 履历书
e 银行存款证明
f 在职证明
g 收入证明
h 纳税证明
i 营业执照
j 户口簿
k 存款明细
l 其他
5、提交资料不足
由于需提供的资料没有提交,申请人的经历或者经费支付人的支付能力没有充分的证明。
6、经费支付关系
a 支付在本国学习、生活所需费用的资产、以及继续支付的资金,或者是奖学金等其他方法并不充分
b 能够持续、稳定地支付学生在留过程中的费用(资产形成过程)这一能力没有充分的证明
c 因为有关经费支付的资料不具有匹配性,所以关于经费支付的证明内容不具有可信度
d 经费支付者不具有支付申请人经费的合理解释
本文是日本东京入管局对于语言学校申请者的拒签理由一览,每个被拒签的申请者都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的拒签原因。
a:中止。意为领馆怀疑申请人的材料有问题,但是证据又不充分而且又到了签证审批时限,所以只能给盖章,中止签证流程。
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可以以同样的目的再重新申请签证(需要重新补充充分的材料),只不过有这个中止章,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b:撤销。意为签证稽核阶段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不去日本了,由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撤销签证申请。
领馆会给你盖一个撤销章。通常情况下,领馆在觉得申请人有问题的话,他会延长签证稽核时间,如果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的话,领馆就给盖个撤销章,不算是拒签记录的。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可以以同样的目的再重新申请签证(需要重新补充充分的材料),只不过有这个中止章,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c:拒签。意为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签证发放的条件,领馆直接拒签。
这种情况下,半年内申请人不能再以同样的目的重新申请签证。满半年后可以重新申请签证,只不过重新申请时,一般的代办机构及领馆会从严稽核申请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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