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4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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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8:22
《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第八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