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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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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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16:13
(一)买卖契约
在唐代,凡是买卖田宅和重要的动产都要订立契约。土地买卖限于永业田及贵族官僚的“赐田”。关于较为重要的动产如奴婢、马牛等的买卖,唐律强行要求订立契约。《杂律》中规定:以奴婢、马牛为标的的买卖,要在成交三日内由主司立“市券”,即由官府强行订立买卖契约,以办理过户手续和征收税金;超过三日尚未订立契约,买者答三十,卖者减一等,但不许无故毁约。管理市场的主司须在买卖成交后立即出券,若挟私延搁侧一日答三十,罪止杖一百。上述规定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正当利益,增加国家税收。
(二)借贷契约
唐律中的借贷契约分有息和无息两种,有息契约称为“出举”,无息契约称为“负债”。
民间借贷,往往进行高利贷盘剥。唐玄宗时曾下诏:“自今以后,天下私举质,应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关于负债契约,若债务人到期不还,依据《杂律》规定:“一匹以上过期二日答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一百匹又加三等”。同时,仍要强令债务人如数偿还债务。
(三)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依照唐律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立“婚书”或订立“契约”,并由父母和媒人包办。唐代已经有了结婚的法定年龄,太宗时诏令男二十岁,女十五岁。玄宗开元年间,为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至男十五岁,女十三岁。户婚律规定;尊长对卑幼的婚姻有决定权,还规定良贱不得通婚。
离婚以七出与义绝为条件。所谓七出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之间杀伤对方的直接或旁系尊亲属。妇女犯七出,但有三不去,作为*离婚的条件。即“经持舅姑之丧,不去;娶时贱后贵,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同时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家庭制度。
唐律极力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父权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统治权,赋予男性尊长以家长财产权、对子孙的教令、惩诫权和主婚权。
继承方面,唐律规定关于财产继承,一般采用诸子平分制,但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则由嫡长子继承。如以庶冒嫡而继承者,处徒刑二年;如用欺诈手段,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