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的举报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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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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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4:03
为营造良好信访秩序,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信访,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下大气力抓实实名检举控告工作,在防范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探索。然而,还是出现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因此,这起事件的约谈有着积极意义。
群众举报,是案件办理的一个载体。对于一些案件的查处来说,纪检监察部门显然鞭长莫及,尤其是发生在基层的问题,难以发现。这个时候,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基层群众就与基层*生活在一起,对他们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能够给有关部门提供不少有效线索。
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畅通举报渠道,需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身边的*线索”。然而,在群众举报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出现了诬告,或者线索不清晰的现象。为了能够确保举报线索的准确,为了能够确保少出现诬告的情况,如今开始倡导“实名举报”。可以说,“实名举报”对于案件的查处来说,有着很多好处。
只不过是,在倡导“实名举报”过程中,需要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权益。当然,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风险预估、保护措施上都下了不少功夫。例如,天津市纪委监委建立了风险预判评估机制,根据检举控告的对象和内容,在按照程序、权限受理办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有机会接触此检举控告人员的身份,进行精准分流,严防泄密行为发生;规范倒查行为,对确须倒查的,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分析研判后,认为不应倒查的,对申请机关给予解释说明。
可是,正如报道里出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在约谈了被举报人后,还需要追问一句:举报人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名村民到镇纪委举报,而被举报人竟然找到了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言语威胁。
那么,对于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就不能止于约谈,而是应该查查举报人的实名信息是如何让被举报人知道的,是资料管理存在漏洞,还是有人故意泄露!保护好举报人信息,才能激发群众监督热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