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用缴纳社保的八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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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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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7 04:08
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企业员工自愿放弃让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也属于违法行为。社保属于企业重要人工成本之一,但企业聘用以下8类人,则无需为其缴纳社保,而且属于合法行为。
1、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此类用工方式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用人单位需要为其缴纳一项工伤保险。
建议这种用工方式,最好签订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来明确双方权责。
2、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视同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具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若企业返聘退休人员,且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实务中,企业返聘退休人员一般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管理岗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情况,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若支付的属于“工资薪金”,可以凭工资单在税前扣除,且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依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但无需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3、劳务派遣员工
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可以在与劳务公司之间的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务公司发放派遣人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为用工关系。
由劳务公司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企业账务上计入劳务费,派遣人员工资不计入用人单位工资薪金总额。
4、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第二职业,为第三提供脑力或劳动支出,即我们常说的兼职人员。其与本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兼职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若与兼职公司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比如按月领取工资,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申报个税;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偶然性的,非固定性的,按次支付报酬),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其申报个税。
5、大学实习生
大学实习生由于还没有毕业,与第三方学校之间还存在“归属关系”,不能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属于实习协议,或签订劳务合同,此种情况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需要注意实习生毕业之后,即使是非转正的实习期间,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6、聘用停薪留职人员
若企业所聘用人员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公司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7、承包商派遣人员
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管理监督,向分包商派出一些技术管理人员,比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等,这些被总包方派遣到分包方的人员,一般工资工资由分包商承担(也有总包方承担的情况),该类派遣人员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不能与分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分包方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8、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敬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比如自营劳动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设计师以个人身份为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此类人员,自己可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或虽然没有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就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属于劳务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则无需为其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