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推出减肥茶,由A广告公司设计广告,广告中聘请乙明星作为代言人 乙称该减肥茶由十种天然植物提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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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18
绕了无数弯子 加了很多迷惑观众的称谓...
其实只能增加问题不能解决问题
说一千道一万 就算你说出大天来 也就一个结果:茶有问题
说其他的有用么?
无论你中转一百个弯,一千家广告途径,生产商是无法逃脱最终责任的
其他都是连带责任
导致人身伤害的是茶 不是广告...你说那么多不就是想追究广告的责任么
但是凶器是茶 不是广告
《食品安全法》有关虚假食品广告中推荐者连带责任
《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其实道理谁都懂,那如果你说你卖火山岩石要做广告...难道电视台有能力检验真假???
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广告商 不是科研机构,能做的识别只是有限的基础区分.
人家没有义务和责任去抢科研机构的饭碗.所以只是间接的连带责任,
最终只能追究茶商.
其他连带的只有少量弥补性的赔偿 甚至是没有 责任未必有金钱补偿
两个相关法律 再多咨询专家吧 我是过路的...追问感谢你的回答,希望能按照答题模式回答一下这两个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