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4 09:49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1 13: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即表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1 13:20
不享受免税*,享受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