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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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6:02
根据《 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积金提取条件 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流程如下: 1、所在单位开具提取证明; 2、携带提取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