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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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3 00:20
西安 住房 公积金提取 管理办法里面几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 公积金 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 退休年龄 ,或已正式办理了离 退休 手续的; (二)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 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 工资 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 最低工资 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 医疗费用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