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及权属认定建筑工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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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8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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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3:15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及权属认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及权属认定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筑;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另外,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些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成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忽略了对房屋的鉴定环节,而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不予执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执行机构无权在执行程序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更不得以被执行人的房产是违章建筑为由不予执行。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因其违法性,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说。该说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3)使用权说。该说认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4)占有说。该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上述四种观点在认定建筑人不能享有违章建筑完整所有权的意见上是一致的,即建筑人不能完全享有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四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违章建筑四种权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最后一种观点即占有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一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应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其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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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3:15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及权属认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及权属认定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筑;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另外,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些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成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忽略了对房屋的鉴定环节,而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不予执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执行机构无权在执行程序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更不得以被执行人的房产是违章建筑为由不予执行。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因其违法性,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说。该说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3)使用权说。该说认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4)占有说。该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上述四种观点在认定建筑人不能享有违章建筑完整所有权的意见上是一致的,即建筑人不能完全享有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四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违章建筑四种权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最后一种观点即占有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一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应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其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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