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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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7:20
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2、公民
公民是*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对于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来讲,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 为*主体。但这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 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则显示*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政 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B、内容广泛性
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