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具有怎样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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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8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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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4:47
公民的诉讼权利有: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