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超时加班导致过劳死,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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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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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17:17
996难点。解决超时加班问题,从制度上来看便是一成不变的,罚款数额。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于2004年,其中的罚款看上去似乎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留这样的标准似乎仍有必要。
这种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但不能因此而放任不管。因此,从制度上加重处罚仍是必要的手段。
另一方面,则应聚焦在996的后果之上,即「过劳死」。
我国实际并无「过劳死」的概念,但是劳动者在寻求工伤救济无果的情况下,确实能够以侵权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这在现有司法判例有所体现,比例在10%-50%,裁判者倾向于认为:劳动者也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加以考量,而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用人单位。
这种观点,站在理性人角度上确实是成立的,即便在侵权裁判规则的逻辑上也是成立的,但在保护劳动力的给付上这仍有改善的空间。毕竟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是弱势的一方,适当给予也是一个酌情参照的标准。这样能兼顾个案公正,也能体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统一。
制定一个「过劳死」的标准,而且「过劳死」的结果发生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提高到75%以上,看看还有哪个用人单位敢这么干。
参照工伤死亡,以2021年全国社平为基数:948240元。
针对过劳死立法的必要性。
从北京人社局副*调研外卖员的收入能充分反映出目前针对底层普通劳动者工资报酬较低、工作时间长的情况。在2021年第三季度,多部门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 59 号),这三份文件均针对劳动者薪资报酬以及休息权的予以了强调。可见,底层劳动者的报酬由于没有充分的议价权被市场过分的予以了低估,从而使得用人单位能够变相通过减少报酬增加工时的方式超时用工。因此,产生过劳死的另一方面则是劳动者劳动力的严重低估。通俗的来说便是社会内卷化严重。
目前我国的加班现象几乎蔓延到了各个行业,过劳死不仅在制造业经常发生,互联网行业、医护行业、法律行业、传统运输业等行业均已成为了偶发、或常发的一种现象,有些人或因此而患上各种心理疾病。因此,为了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从立法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上,针对过度加班做出严格的规定迫在眉睫。否则,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休息权将会进一步受到侵害,而休息权的名存实亡将不利于促进居民消费、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并且会损害劳动力的再生以及人口基数的稳定。
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便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并在反对过度加班上、减少工作时长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早在1947年,日本就颁布了《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但几十年来很少有企业遵照执行。1989年,学者森冈孝二在文章中推算:大约四分之一的日本员工每月加班超过80个小时,这些额外工作时间通常是无偿的。每年过劳死人数达1.7万人,高于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日本*发布首部关于过劳死的*显示,五分之一的企业员工有过劳死的危险;约21.3%的日本员工平均每周工作49小时或以上,远高于美国的16.4%,英国的12.5%和法国的10.4%。
用NHK的说法就是:每一年,日本人要比欧洲人多工作3个月。他们还给出了一组数据:2018年之前的五年间,日本共有368人死于过劳死。
2019年10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正式发布了《令和元年版过劳死等防止对策*》,其中对过劳死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如果员工一个月内在法定时间外超时工作累计超80个小时,并因为过度疲劳引发死亡的现象,即为过劳死。
如今,日本,上世纪70年代的刻板印象——过度加班,基本已经脱下了社畜的帽子,人均平均工作时长得到了显著的降低,根据OECD的数据,日本2020年度年均工作时长为1598小时。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入对过劳死的认定和保护才能够极大的缓解用人单位肆意加班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