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今年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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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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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9:47
最新!我市中心城区禁放范围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市*划定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禁放范围: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四个区,即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放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禁放范围内的区*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事处,应当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违反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广大市民要积极行动配合,做好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正阳、平舆、汝南、遂平、上蔡、泌阳相继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阳县*关于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一是排放污染物。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并产生大量的烟尘颗粒,致使 PM2.5 浓度大幅度上升,造成空气污染。二是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各个部位都有损害,尤其是眼睛和呼吸道。三是噪音扰民。烟花爆竹燃放时声音在100分贝左右,形成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四邻的休息和正常生活。
二、禁放区域正阳县辖区内。三、禁放时间全年。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机关没收,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自 2021年 1 月 1日起施行。
正阳县*
2021年1月1日
平舆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和电子鞭炮,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一是造成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并产生大量的烟尘颗粒,可使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造成城市空气污染。二是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各个部位都有损害,尤其是眼睛和呼吸道。三是危害安全。以石油液化气为原料的车载电子炮,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危害公众安全。四是带来大量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炮皮碎屑等垃圾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五是噪音扰民。燃放烟花爆竹声音在100分贝左右,远远超过了人的理想声音环境,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二、禁放区域平舆县域全境。三、保障措施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县*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消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许可证。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营业执照。
县供销社负责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通告。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机构经营者在承办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4日
汝南县*关于全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等,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 汝南县行政区域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全年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
对违反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进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
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机关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其它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孔明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5日
遂平县*关于全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23号)等文件,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遂平县行政区域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
对违反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
对未经许可进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
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机关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其它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孔明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11日印发的《遂平县*关于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遂平县*
2021年1月13日
上蔡县*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上政通〔2021〕1号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决定在全县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上蔡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实施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保障措施。全县各乡镇*、*事处和县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加强监管。违反本通告擅自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广泛宣传。各乡镇*、*事处以及县直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炮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和谐上蔡做出积极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蔡县*
2021年1月14日
泌阳县*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