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贴八一军徽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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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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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0:00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队徽章及标识条例指出。部队徽章代表部队,个人及单位严禁乱贴、私贴。建议轻易不要违反法律,因为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我们要注意,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1947年我军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并开始着手正规化建设,除统一全军的编制外,军旗、军徽也急需统一。党*、**在西柏坡对部队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和探索,为促进人民*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程,**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中国人民*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军旗军徽是我军庄严神圣的标志与象征。然而,时至1948年初我军全面转入战略进攻,全军仍没有一面统一的军旗。后来,周恩来提议,*发出一份征求全军统一的军旗、军徽、帽花和臂章的意见的指示。各野战军、各军区和*直属机关都积极参加了设计工作。当年,在西柏坡还专门成立了军旗军徽设计组。
记得是在2002年建军节前夕,我曾首度赴京采访了第一枚军徽的设计和收藏者赵光琛。赵老是我市辛集人,1948年从晋察冀军区选调到西柏坡**作战部任参谋。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军旗的决议后,周总理就指示*作战部在设计军旗样旗的同时,按照毛*关于军旗上要有五角星和"八一"二字的精神,加紧设计军徽。一到北京香山,周恩来很快批准了他们设计的八一军徽的图案,并将制作军徽标准样品的任务交给了赵光琛。
令我感到意外惊喜的是,最初由周总理亲自审定的两枚军徽样品一直由赵光琛完好地保存着。赵老从一个小盒中取出珍藏了几十年的"八一"军徽,并告诉记者,他领到任务后,将图纸拿到北平前门外西河沿的一家工厂,制作了一枚将五星周边和"八一"二字镀成银色的军徽,周总理看过后,说电镀得太亮、太耀眼。于是赵光琛又到那家工厂制作了一枚涂上黄红两色珐琅釉的军徽,送到周总理的办公室。周总理审看后,让赵光琛把军徽缀在帽子上,戴上给他看看,赵光琛听后,先是一怔,他以为只是请首长看看样品,没想到周总理这么心细,忙说:"帽徽后面穿铁丝的铁片还没有焊上。"
周总理听后,说:"固定帽徽不要用铁丝,铁丝容易扎伤战士的头,还是用棉线固定好。"赵光琛把军徽放在帽檐上,用手按了按,周总理仔细端详了一阵子,满意地点点头,说:"现在这样可以了,就按这个上报*,征求意见吧。"
此后,赵光琛拿着这个样品,去征求在京*委员们的意见,朱德、聂荣臻、李先念等人都对这一军徽样式非常满意。1949年6月15日,**将新军徽以及新军旗的样式,一起向全国、向全世界公布。从此,中国人民*又多了一个光辉的标志。
珍藏《人民日报》公布军旗军徽式样
非常巧的是,在我收藏的一张1949年6月15日《人民日报》上,头版头条刊登了**《公布中国人民*军旗军徽式样》的命令,由***,副*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签署,于6月15日新政协开幕的当天向全国、全军正式颁布。
报纸的正上方是一幅两名*战士手执军旗的大照片,十分醒目,旁边还有军旗图样和军徽图样,并配有军徽帽花的实物照片。
在报纸的左侧,还刊发了一篇新华社短评--《把人民*的军旗插遍全中国》:"中国人民*正在成为一支完全正规化的军队,它的军旗和军徽的颁布,正是它的正规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的军旗和军徽,不但是人民*的标志,也是我们人民民主的新国家的重要象征。"
"八一"前夕第一枚军徽回"家"
如今赵老已九十岁高龄,我与他老人家交往十多年之久,经常互致书信,他对我多年坚持红色收藏非常称赞。今年,我在主讲河北电台"燕赵传奇"节目中,还专门向听众讲述了赵老制作军徽的故事。
"八一节"前夕的7月25日,我又专程赴京看望赵老,并告诉他我即将应邀在"燕赵讲坛"举行红色历史讲座,宣传*文化,并提出可否将赵老珍藏的第一枚军徽在省会予以展示。于是赵老欣然同意,将这枚在人民*军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枚军徽和另一枚军徽样品,郑重地交给了我。赵老叮嘱说,这两枚军徽自己珍藏了64年,从未离开过身边。你一定要把它们展示给更多的石家庄家乡父老,也为你今后深入宣传研究党史军史,提供实物参考。
我手捧着这两枚由周总理和朱德元帅等*领袖亲自审定的军徽,心潮澎湃,兴奋不已,向赵老表达了感谢之情,并表示一定要让这两件宝贵的*文物发挥更大的社会意义和教育作用。临别之际,赵老还专门为我挥毫题词:"珍藏红色文物,弘扬*精神",以示鼓励和鞭策。
返石后的7月27日,我将第一枚军徽和另一枚军徽样品带到了省艺术中心"燕赵讲坛"现场,引起了众多市民朋友的极大兴趣。就在讲座结束后,不少听众还纷纷要求与第一枚军徽来个亲密接触--合影留念,我也一一满足了他们的愿望。今后我还要在其他讲座和展览会上,不断将军徽和自己收藏的其他军史文物展示给更多的市民和青少年,让他们形象直观地了解人民军队所走过的辉煌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