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附条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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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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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02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是什么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版,票据有效;权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票据中附条件的总结是什么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版条件无效,保证权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
各位“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这句话对吗,为什么
各位“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这句话对
依据内《票据法》第容33条、第48条,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而对票据背书转让以及汇票保证附条件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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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附条件并不会导致票据失效,仅仅是所附条件不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那么为什么背书不得附条件。
票据法中*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转让的*情形。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就构成*背书。*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利加以*的背书,主要有:
1.出票人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其效力与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很大不同:(1)受让人虽然取得转让人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但无论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均不承认对人抗辩的切断。(2)受让人即使经交付而取得票据,也并不承认其当然的票据权利人资格,所以,无论其善意与否,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让人持有票据,又无对抗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利。(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2.背书人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与出票人的*背书都有避免对人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3.回头背书及其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分别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的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6.期后背书及其效力。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7.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转让,而是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得金额归于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错
错。
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一、关于附条件记抄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是A.法定抵消 B.结婚 C.票据背书 D.买卖合同
ABC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内附期限。
根据《票据法》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关于结婚,我这样和你解释吧。根据民法原理,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类: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这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就是属于这一类。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这主要包括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等。
所以,我认为答案是ABC。
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错的吗
承诺兑现还能附条件吗?那票据法所谓到期无条件付款作何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