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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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2:37
财产保全后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一)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 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 按撤诉处理 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