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古时的“三法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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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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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4:00
明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
大理寺掌复核,吴元年,置大理寺,其后屡罢屡革,至永乐初年始确定。其设官,据《大明会典》载:“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45]其职掌,据《诸司职掌》载:“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也具有现在最高*的一些职能。
督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兼理刑名,亦拥有司法审判权。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两名,左、右副都御史两名,左、右佥都御史各两名。(系依据万历十五年颁行之《大明会典》)下设十三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属官,可以相互参劾,不受其约束。都御史的职权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相当于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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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4:00
三法司会审是一种司法制度。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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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4:00
明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
大理寺掌复核,吴元年,置大理寺,其后屡罢屡革,至永乐初年始确定。其设官,据《大明会典》载:“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45]其职掌,据《诸司职掌》载:“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也具有现在最高*的一些职能。
督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兼理刑名,亦拥有司法审判权。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两名,左、右副都御史两名,左、右佥都御史各两名。(系依据万历十五年颁行之《大明会典》)下设十三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属官,可以相互参劾,不受其约束。都御史的职权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相当于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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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4:00
三法司会审是一种司法制度。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