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到05年是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的什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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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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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8 08:40
生态补偿狭义指从生态或资源中获得的效益或破坏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含前者,也包含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从我国*制定的历史沿革来看,*发展愈加精细化、标准化、严格化。从单一地区、环境领域扩展到具有各地特色、多领域、多样性地生态补偿法规条例,形成了立体化的联动保护。
一、我国生态补偿*的历史回顾
回顾历史,中国生态补偿*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从整体来看, 20世纪80年代属于生态补偿*初设阶段。国家层面生态补偿的最早实践是1978 年开始的三北防护林工程。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颁布。1979年中国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理念,标志着当代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缘起。[1]1983年,国家把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起步。在贯彻*环境保护*的同时,各地相继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出台各种保护条例。20世纪80年代末生态环境问题渐渐进入社会视野,初步尝试了在矿产和森林领域开设生态补偿试点。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生态补偿*范围逐渐延伸到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景观与娱乐文化服务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区域生态补偿等各领域。1996 年,《*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标志着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逐渐有法可依。从矿产、森林、防沙治沙、水资源到野生动物、土地、渔业、畜牧业,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的关键领域。然而生态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滞后因经济快速发展而集中显现。1998年,特大洪水倒*生态补偿*不但要制定,还要落实到位、切实践行。在此形势下,我国*正式确立并实施了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同时生态补偿金的使用与可持续给生态补偿的践行带来了新的考验。2005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完善生态补偿*,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展开试点”,以此为转折,中国的生态补偿*有了新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