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没有执行标准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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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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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2:21
一、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县粮食物资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9项,项目名称为“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令第666号,2016年#3img4#
月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霍山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1)收购数量不足50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收购数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收购数量在20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高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
(1)欠付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欠付售粮款达三个月以上,经两次警告后仍拖欠或拒付售粮款的;两年内重复出现拖欠或拒付售粮款的;因拖欠售粮款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金额:
(1)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4)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粮食收购的资格。
(5)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万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警告后,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仍不足3年的,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警告后,仍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从事*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的。
(1)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情节轻微,未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取消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取消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