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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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8:41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一表述来自最高人民*、*、*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个部门和企业签订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但该备忘录本身并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所以 如果仅凭该《备忘录》,剥夺失信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身份是有问题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8:42
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从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工作。《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