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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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0:34
5月28日,了解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我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被提高,此外,在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
我省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全省大病保险*调整情况和各地2017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54元、50元、46元四个档次。
其中,筹资标准为75元的省辖市为郑州市;筹资标准为54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鹤壁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巩义市、滑县、固始县、新蔡县;筹资标准为5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商丘市、信阳市、济源市、长垣县、鹿邑县。筹资标准为46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兰考县、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
据了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52元、32元、30元、28元四个档次。
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差异化筹资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出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商保公司具体承办,重点对四类群体进行保障,包括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截至2017年12月底,河南共有860万困难群众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数据库,70.76万人次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报销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0.89个百分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2018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差异化筹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调整情况等确定。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个档次。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
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
根据我省最新规定,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确定,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来源:大河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