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9 18:3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8:28
法律分析:“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第五条 人民*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