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续封和查封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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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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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7 06:55
预查封期限为二年,原预查封*只有一次续期权利,续期最长为一年,第二次续查封续须经省高级*批准。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规定的续查封的查封年限,与初始查封年限是一样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