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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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1:07
法律分析:(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4)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电客户受电设备;
(5)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