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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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7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务。”因此综上,没有律师证的自然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但是不得收取费用。【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与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的概念。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员和执行人员以外参与行政诉讼过程的个人和组织,其范围大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它除了行政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诉讼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受*判决或裁定的拘束,所以他们和诉讼参加人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判决、裁定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当事人是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核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称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要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受人民*的判决或裁定的拘束。【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具备了这种法律资格,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到*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消灭;而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开始,到撤销、解散时消灭。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于它们成立时开始,于撤销、解散时结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对该行为不服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的主要特征】①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对该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告不服该行为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通知其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被告的主要特征】①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必须作出了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原告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必须由人民*通知其应诉。【未经行政复议的被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机关委托时的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的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7
当然能。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8
在一般情形下公民是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8
当然是可以的。自然人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