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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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4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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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管理、利用档案、文件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
本条例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社区档案管理。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文件的完整和安全。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第九条 从事档案管理、整理、评估、咨询、技术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业务。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
(一)市、区档案局;
(二)市、区档案馆;
(三)市、区文件中心;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档案机构。第十一条 市、区档案局是市、区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工作制度;
(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第十二条 市、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
(三)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五)提供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
(六)参与重大活动拍摄;
(七)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八)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
(九)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市档案馆是中心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第十三条 市、区文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收集本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并向其提供利用;
(二)向社会提供公开性文件的利用;
(三)建立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文件;
(四)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文件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五)组织文件的价值鉴定;
(六)向市、区档案馆移交达到进馆期限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按规定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档案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