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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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7:47
近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人民*、*、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要求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个别老人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障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此前,湖北恩施州*机关也曾联合下发一份红头文件,表示将对“自己住好房父母住危房”的赡养人,“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机关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不得继续蜗居在危檐之下,此举确实非同寻常。
其背后,对应的是一些家庭子女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责任的严峻现实。这边厢,子女起层楼、住华堂,屋宇轩敞;那边厢,老父老母却依然蜷缩在黑、脏、乱、差的老屋中。安逸舒适自然谈不上,连起码的安全也难以做到。每逢刮风下雨日,就是老人心急火燎时。居住环境尚且如此,更不要说其他的生活条件了。
尤为恶劣的是,有些赡养人不尽义务,还不听劝阻,无论是街坊的劝说,还是村社组织的批评,他们都置若罔闻。有的人甚至在*已经判决其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仍百般推拖,百般推诿。
此次荆州、恩施等地*机关以法律通告的形式严肃敦促,好比重锤击鼓,声震屋瓦,或将惊醒这些沉睡、装睡的子女。
有人说,家庭关系、私人领域,以司法权加以调处制裁,会不会介入太深,不利于家庭和谐?不然,子女自己尽情讲究生活品质,置父母安全生计于不顾,已经构成实际的弃养。这样的家庭关系,早已谈不上和谐了。
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到了必须经由法律来裁决、震慑的地步了。对此,相关*机关就应该堂堂正正地介入,这样的敦促很及时,也有必要。
事实上,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相关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如《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何谓“相当”?至少从居住环境而言,就不能搞差等,自己住新房、好房,却让老人蜗居在危房中。
但问题是,一些为人子女者,不但不讲道德,也不遵守法律。而老人们呢,要么没有维权意识和能力,要么碍于亲情,不会将子女告上法庭。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自己住好房父母住危房”的嚣张气焰。对此,荆州的通告中,明确鼓励村民拨打12348举报不履行法定义务、恶意破坏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予以保密。对恶意破坏家庭关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说,此举激活了法律。
再者,从现行法律看,多是规定了子女应该怎样做,相应的处罚却是缺失的。这就需要*机关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法律,引导有关各方均遵循法律的规定。
对于那些拒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一定要施以重击。这不仅仅关乎乡村正常秩序的构建,也关乎老年人的生存权益。
无论如何,不能听任子女住华屋、老人住危房。*有责任提醒子女履行义务,也有权力通过调解或走司法途径,来威慑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
当然,解决老年人居住及安全问题只是底线和起步,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也应该立足长远,从多渠道、多路径、多方位寻求破解,加快完善农村养老的制度体系。比如,*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补齐农村养老短板;在家庭养老供给不足的情形下,加快社会养老的步伐,扩大农村养老福利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