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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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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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20:23
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联名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卡);
4、符合以上提取条件1-3项的,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经中心认可的委托证明1份;
6、提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哪些情况即使符合提取条件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以下3种情况下,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账户销户或账户转移:
1、个人账户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且未解除;
2、个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3、个人申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清贷款前,只能办理按年还贷提取、一次性提前还清提取及按月划扣冲还贷业务,其他提取业务和本市范围外账户转移均不能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国家*,装修住宅和偿还装修贷款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能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何办理?
1、缴存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但代办人需另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在中心现场签写的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证书、中心认可的其他委托证明(单位委托)等。
2、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接受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办理;除此之外,一般不接受第三人办理提取手续。
4、确需委托办理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