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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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7:39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令人堪忧。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出庭人数的10%,有的地方还不到5%,而民事证人出庭率相比之下则更低。在庭审中,我们的证人证言往往只是双方当事人手中的几张纸。证人不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无法真正对证人进行对质,对书面证言进行质证,*也无法当庭确定证人证言的真伪,当庭质证制度形如一纸空文,难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程序公正和审判公正。可以说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大难题。许多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普遍存在及其弊端的日益凸现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只有一条过于原则、粗略、缺乏配套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差的条文:证人的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证人出庭作证。基于此,他们进而迫切主张,目前在我国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借鉴英美国家的作法,参照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证人采取罚款或拘传的方式强制保证其出庭。笔者无意否定我国目前的民事证人出庭制度不健全的客观事实,但着眼我国目前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资源的分配现状不得不对急于建立中国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表示忧虑。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意味着把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让*来承担,这对我国正艰难运作的司法资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建立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如具体规定证人拒证的法律责任,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制度,规定如何补偿证人因出庭作证所致的物质利益损失等。单从立法上,修补我国现有法律中的相关缺陷将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这对我国的立法负担和立法成本将是一个不小的冲击。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理智构建和具体操作应与我国经济、文化现实水平相适应。对于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可以采取“证人不出庭存疑民事证言作废”的办法,即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宣读的没有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受到了对方合理质疑,并且这种合理质疑影响到了证据的真实性,若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此证据就不应作为判案依据。此举既可增强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性和对抗性,又可弱化*的职权主义色彩保持其中立形象,还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审结,可谓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7:39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