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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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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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13:17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只要具备聚众*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罪的主观要件。
认定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不是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而*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行为的继续,是*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罪实行并罚。
*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罪的既遂。构成*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罪,同时又因*犯有其他罪的,如因*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违法界限
动机和目的
*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数额及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的人,即为*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为常业的人,即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为兼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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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14:52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罪一般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理论上对此争议不大。
主体要件上,*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共犯的场合下,为*犯罪提供辅助行为的人亦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要件上,一般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营利目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以娱乐、消遣为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两高”解释第九条便是如此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但有些时候,*参与者们事先商量好,赌赢者要把赢来的钱物拿出来,共同作某些事,比如请客吃饭或其他活动,这种情况下,*行为就缺乏营利性,因为每个参与者都清楚,赢钱者自己并不能占有赢来的钱。因此赌注的最后去向在某些时候,也决定了这种*行为是一种娱乐,而非具有营利性的*犯罪。
客体要件上,*罪的法益存在一定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社会的善良风俗,二是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因本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同时单纯的违反道德伦理行为一般不为刑法非难,故笔者支持后者。
客观方面要件上,表现为聚众*、以*为业两种行为。聚众*,即纠集多人进行*,从中渔利,即“赌头”。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以*为常业,靠*取利。
相对于聚众*的一次性,以*为业需要长时间地考察两点: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养成了*的习性,如果行为人只是偶然性的赌一两次,则不能认定其是以*为业;第二,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为常业,那就要分析行为人*的收入与支出是否占其经济收入比例的主要部分,行为人的*收入与支出明显低于其他正当收入,则不能认定其是以*为业。在上述两种情况外,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虽然没有参与*,但仍然认定构成*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0 16:43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