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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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03:09
因为家中宠物狗走失,反诬被民警打死,又在网络发帖公然侮辱派出所民警为“一群畜生”,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则帖文阅读量已高达11.6万人次,跟帖也非常之多,达到1658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日,记者从江苏镇江警方获悉,发帖人倪某某虚构事实并公然辱警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名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8月27日22时13分,江苏省镇江市本地一热门论坛出现一则题为《象山镇派出所的一群畜生,我家狗早上出去,下午回来就被你们打死了,有没有点良心的》的帖子,迅速成为网友热议焦点。发帖者在帖文标题及留言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象山镇派出所”(实为镇江市*京口分局学府路派出所)。
帖子一经发出,许多热心网民“坐不住”了,意识到此帖公然辱警,发帖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纷纷留言谴责发帖人“空白_格”违反养犬规定以及侮辱*机关等行为,也有网友直接提醒发帖人“楼主恶语攻击*叔叔,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发帖人“空白_格”仍然执迷不悟,留言回复“怒怼”热心网友:“帖子我不会主动删的,只想讨回一个公道……”,并继续使用“这群畜生”等词语侮辱*机关和派出所民警。
随着该帖的持续传播,已成为论坛的热点。京口分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连夜调查帖文所述内容,经过学府路派出所3个多小时工作发现:帖文所述事实均不属实。28日凌晨2时06分,学府路派出所在论坛予以公开回应:
镇江市*新闻中心政委郦佳梅向媒体介绍,派出所调查核实帖文内容并公开回应后,得到网友的热切回应,纷纷指责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侮辱民警。少数原来持有质疑态度的网友也转变立场,跟帖表示希望*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发帖人的违法行为。
尽管发帖人“空白_格”随后在论坛发文道歉,但其虚构事实,公然辱警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使*机关名誉受损。
经京口分局进一步核实,发帖人“空白_格”姓名为倪某某(男,25岁,江苏省镇江市人),现居无锡市。因8月27日在听到父母叙述却未经核实,即在网上发帖公然辱骂*机关,事实上,其所养犬只实为走丢,并已于27日找回。8月28日下午,迫于压力,倪某某返回镇江向*机关投案。
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镇江市*京口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已被*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8月28日21时56分,学府路派出所在帖文下第二次予以公开回应,向网友通报案件情况。得知发帖人被*机关刑事拘留,众多网友纷纷点赞支持。
如今,已经关押进看守所里的倪某某十分后悔,“千不该万不该在论坛上发这个内容不实的帖子,更不该辱骂民警。这一次给我的教训很大,以后在网络上更要慎言慎行。”等待倪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网络非法外之地,网民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互联网上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网络不能成为发泄不良情绪、故意伤害他人的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如对警方执法行为存在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以公然侮辱、谩骂民警的行为发泄个人情绪,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网络上面说的话,也是需要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