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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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5 11:34
法律分析:不算。可以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使用范围:2008年5月28日以前已建成(即以市*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颁布时间为界限),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已建成但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