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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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31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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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2:2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结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工程。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地下空间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编制,并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立体综合开发的原则,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和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
(一)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
(二)禁止、*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备、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修改决定,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强制性内容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确认。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结建地下工程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建配套和公共通道、出入口和通风口等地表设施位置、地下空间之间连通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第十五条 结建地下项目的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且其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