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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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3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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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4 20:24
破产申请中的无效债务情况包括恶意欺骗行为,法律是肯定不会容忍的,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是否有效。下面由小编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中严重的恶意故意行为,清偿不仅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所以,否定该行为没有时间期限的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4 20:28
个别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为没有担保债权的债权增加担保也是无效的,还有很多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简单来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或受理破产申请后,拟破产企业的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可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例如个别清偿债务、为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中严重的恶意故意行为,清偿不仅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所以,否定该行为没有时间期限的问题。最高法院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从最高法公报案例看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第一,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清偿债务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受清偿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清偿部分将被依法追回。第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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