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9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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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3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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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3 00:3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团成员为五人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
对*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撰写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
(四)督促本级*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
(五)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发布*、副*被依法撤职或者职务终止的公告;
(七)其它有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并可以设副*一至二人。*、副*为*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副*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的职务。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团会议,组织*团成员做好本规定中*团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展开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的活动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