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国际和解申请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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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3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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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6 18:49
和解程序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