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30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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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3:13
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